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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5年7月1日,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之後,基本法的草擬工作正式展開。在基本法的起草過程中,曾經出現過不少爭議,據當時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秘書長,亦是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李後在1997年所撰寫的回憶錄,從第二次全體會議以後,起草委員會的工作,進入分組起草條文的階段,每個專題小組每草擬出一條條文,都經過充分討論,不同意見可以充分發表,並得到尊重。不同的意見並列在草案之中,或者以「附記」的形式附在主流意見後面,呈交大會討論。

各方面普遍關注的,是基本法中如何規定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,如何劃分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職權。據李後的講述:按照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闡明對香港的方針政策,1997年後,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,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。同時,香港特別行政區又享有高度自治權,有行政管理權、立法權、獨立的司法權以及終審權。特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,特區保持原有的社會經濟制度及生活方式不變、法律不變。不過,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「高度自治」,不等於「完全自治」,特別行政區不能成為獨立於中央人民政府之外的一個政治實體,因此,中央在授予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同時,中央為了保持作為一個統一主權國家而必須由中央行使的某些權力,例如國防、外交,特別行政區的高級官員任命權等等,是絕對必要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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