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鄧小平 基本法
一國兩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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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5年7月1日,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之後,基本法的草擬工作正式展開。在基本法的起草過程中,曾經出現過不少爭議。

據當時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秘書長,亦是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李後在1997年所撰寫的回憶錄,從第二次全體會議以後,起草委員會的工作,進入分組起草條文的階段,每個專題小組每草擬出一條條文,都經過充分討論,不同意見可以充分發表,並得到尊重。不同的意見並列在草案之中,或者以「附記」的形式附在主流意見後面,呈交大會討論。

各方面普遍關注的,是基本法中如何規定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,如何劃分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職權。

1987年4月,鄧小平在會見參加第四次全體會議起草委員的時候,發表過講話:

「我們的社會主義制度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。這個特色,很重要的一個內容,就是對香港、澳門、台灣問題的處理,就是一國兩制,社會主義國家裏面,允許一些特殊地區的資本主義,不是弄一段時間,而是弄幾十年,上百年。另一方面,亦要確定整個國家的主體是社會主義,否則,怎可以說「兩制」呢?那就變成「一制」了。千萬不要以為香港事情全部由香港人管,中央一些也不管,就會萬事大吉,這樣是不可以的,這種想法不實際。中央確實是不干預特別行政區的具體事務,亦不需要干預。但是,在特別行政區是不是亦都會發生危害國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?難道不會出現嗎?到這時北京過不過問?如果中央將所有權力都放棄,就可能出現一些混亂,損害香港的利益。所以,中央保持某些權力,對香港有利無害。」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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