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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基本法頒布(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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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0年4月4日,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,通過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」,一般簡稱為「香港基本法」正式公布。香港基本法將會由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中國之後實施,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小憲法。

基本法明文規定,香港特別行政區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成立,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及自然資源,屬於國家所有。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。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及國防事務。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的規定,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。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,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。假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特別行政區不能控制,而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,中央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,將全國性法律實施於香港特別行政區。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,禁止任何叛國、分裂國家、煽動叛亂,顛覆中央人民政府、竊取國家機密等行為。這些條款,發揮維護國家主權的作用。基本法又規定,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會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及政策,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及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。基本法保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營商自由,金融、外?等市場繼續開放,保護私有財產。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,享有行政管理權、立法權、獨立司法權以及終審權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獨立、稅收制度獨立,不需上繳中央,可以自行發行貨幣,可以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的國際組織,可以簽發行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,以上種種條款,保障香港原有制度及生活方式不變。

港英當局亦都加緊為餘下的六年半管治作出部署。1990年3月16日,香港政府正式公布「香港人權宣言條例草案」,準備將國際公約之中的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」部分引入香港法律,使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成為香港法律一部分。當時的憲制事務司孫明揚在推介草案的時候表示,從未就草擬人權法案事宜徵詢中國政府意見。假如中方對法案,有任何意見,可以依循正常途徑反映,當時有親中方的評論者認為,港英當局在97之前將國際人權公約引入香港法律,而且97之後仍然有效,目的是訂立人權凌駕國家主權的法律,削弱中國對香港的管治。3月21日,香港政府又正式宣布新的政治發展安排,確定在1991年的立法局改組,加入18個直選議席。一直以來,香港立法局議員,都是由港督委任,直選議席的設立,勢必改變香港的政治生態,政治團體加速發展,問政的訴求趨於活躍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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